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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國旅
關于旅游意外險的說明
發布時間:2018年02月07日 15:04        瀏覽量:10200

  

關于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重要說明

 

1.  依據國家相關法規,乙方強烈建議甲方選購與旅游活動相關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以便在旅游活動中萬一發生意外傷害后減少損失或得到相應補償。如甲方授權,乙方可為甲方代為購買旅游保險。乙方為甲方代為購買的保險產品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所發售的“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  各保險公司推出的旅游意外保險產品,在條款約定上不盡相同。乙方不承諾為甲方代為購買的“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在同等價格條件下的最優越性。甲方如授權乙方代為購買,則視為甲方完全接受該款保險產品,并系自愿購買。在任何情況下,甲方無權因對該保險產品的合理性產生置疑而追溯乙方任何責任。

3.  鑒于保險產品的專業性, 乙方工作人員已在旅游咨詢服務中對該保險產品作出簡要說明。但為幫助甲方完整了解自身權利義務,乙方特別并強烈提示:甲方應在選購前,認真了解該保險條款的全文。乙方已將該保險條款全文上傳至(網址),并告知甲方咨詢方式(該保險咨詢電話:95500)。
甲方聲明:
甲方已認真閱讀和理解該保險產品條款的全部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條款約定的各項賠償限額”、“基本險和附加險的適用范圍、生效條件以及免責條款”、“被保險人在出險后的相關義務”等)。
甲方理解和接受:針對該保險產品,乙方的義務僅限于以下三方面:一、在甲方書面授權后,代為完成購買該保險產品。二、在甲方發生出險情形后,在報案和索賠環節給予能力范圍內的協助。三、在甲方正式授權后,依據甲方提供的相關索賠材料,代表甲方提交保險公司。甲方無權向乙方提出以上三項內容之外的其它任何要求。
甲方理解和接受:甲方如發生出險并向保險公司索賠后,將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和甲方的提供索賠材料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定。無論對保險公司是否賠付以及所核定賠付款的數額大小等出現爭議,甲方均應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涉。除非通過司法判決,否則,甲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上的權利主張。
如甲方為游客代表,甲方代表有義務將本說明內容全文轉達給所代表的全部旅游者。本說明具備的效力適用與甲方本人及所代表的全部旅游者。

以上內容,作為甲乙雙方旅游合同附件,雙方簽署后即生效,與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隨團提供服務的旅行社雇員。

第三條  投保人應為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合法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及其他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及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五條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被保險人的殘疾程度不在所附《給付表一》之列,保險人不承擔給付殘疾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若屬于同一肢的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取較高比例殘疾保險金者,按較高比例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給付表一》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三)燒傷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Ⅲ度燒傷的,且燒傷面積達到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面積之一者,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燒傷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但不超過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保險人對于每一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殘疾保險金及燒傷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保險單所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四)意外傷害補充保障(可選擇投保,保險費另收)

意外傷害補充保障是可選擇投保的保險項目。若本項條款未在投保單及保險單上載明,則不發生效力。

    1、誤工補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其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每天50元人民幣的誤工補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一次住院治療的,保險人給付誤工補貼保險金天數以六十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間歇性住院,前次出院與后次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九十日(含九十日),視為一次住院治療。若被保險人多次住院治療,保險人累計給付誤工補貼保險金天數以九十日為限,且總的誤工補貼保險金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30%

    2、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病情治療需要并已使用救護車實施急救的,保險人給付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單次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額為50元人民幣。保險期間內,累計急救交通補貼保險金額境內以200元人民幣為限,境外以1000元人民幣為限。

    3、異地轉診交通補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時(包括境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從醫療角度認定為有必要轉到具備相應醫療技術條件的異地醫院治療,保險人按已實際支出的被保險人之轉診交通費用給付異地轉診交通補貼保險金。異地轉診交通補貼保險金給付金額境內以1000元人民幣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幣為限。

    4、遺體送返交通補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時(包括境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并以此為直接原因導致被保險人于三十天內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鎮(包括境外)身故。依法律、法規、規章和當地規定安排遺體保存或火化,且將被保險人之遺體或骨灰送返被保險人的常住地,保險人按已實際支出的被保險人之遺體或骨灰送返交通費用給付遺體送返交通補貼保險金,給付金額境內以1000元人民幣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幣為限。

    5、異地安葬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時(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為直接原因導致被保險人于三十天內身故并需在事故發生地安葬的。保險人按已實際支出的被保險人之安葬費用給付安葬保險金,給付金額境內以1000元人民幣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幣為限。

    6、異地直系親屬探望補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時(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險人必須因意外傷害需要在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連續住院七天以上且從醫療角度認定為有直系親屬探望必要的,保險人按直系親屬探望實際已支出的費用給付異地直系親屬探望補貼保險金。給付金額境內以1000元人民幣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幣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燒傷或支出相關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五)被保險人因疾病、妊娠、流產、分娩導致的傷害,但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整容手術、內外科手術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被保險人不遵守機動車輛安全駕駛或乘坐的規定;

(十一)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十二)恐怖襲擊。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燒傷或支出相關費用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錯亂期間;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九條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七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未交清前,本保險合同不生效,對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事發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并需要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殘疾或其他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診斷書、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鑒定書;

    (5)事發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并需要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或投保單位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釋義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無有效駕駛證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未滿期凈保險費:

未滿期凈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20%)。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Ⅲ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后脫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認可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準。

 

給付表一: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保監發[1999]237號)

給付表一: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給付表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險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給付表二:人身保險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高風險運動和活動是指:潛水,滑水,滑雪,滑冰,駕駛或乘坐滑翔翼、滑翔傘,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駕駛卡丁車,賽馬,賽車,各種車輛表演、蹦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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