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位市民反映無錫市新體育中心游泳館本月11日起,開放時間改為12:00-20:00(晨練時間5:30-8:30)。當初辦卡時,簽訂的合同上寫明了開放時間為10:00-22:00(晨練時間5:00-8:30),游泳館開放時間單方面變更后,導致他們只能下午去游泳健身,不僅人多,還不方便。
2月18日下午1時,記者來到該游泳館,雖然是下雨天,但游泳人數依舊不少,整個泳池約有幾十個人。服務臺上擺放的通知寫明,自2019年2月11日起游泳跳水館開放時間予以調整。游泳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是例行調整,已通過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市民。若市民覺得不妥,可以要求退卡、賠償損失。
游泳愛好者堵先生是該游泳館的“打卡族”,十幾年來都在這游泳健身。他向記者展示了辦理游泳會員卡時簽訂的合同,上面寫明:游泳館的營業時間為10:00-22:00(晨練時間5:00-8:30)。“人們已習慣了游泳鍛煉的時間,臨時更改時間打亂了大家的鍛煉節奏,而且調整時間也沒有與我們溝通。”
游泳館實際開放時間與合同上約定的開放時間有出入,這是否屬于違約?對此,江蘇蘅遠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波說,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當中明確約定了游泳館開放的時間,游泳館現在擅自縮短開放時間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其恢復原有的開放時間,也可以要求退卡,并賠償損失。此外,消費者還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求對該游泳館給予行政處罰。